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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9〕1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的清理工作。

  二、对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所借生产自救费的回收。借款单位一次性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归还。确实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可以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回收的生产自救费,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两市一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回收的生产自救费,按回收总额70%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30%作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

  2、向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借入的失业保险扶持生产自救资金,应将本金和资金占用费上解归还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70%归还失业保险基金,30%作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专项事业经费中拟按30%补助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70%由市就业局统筹安排使用。

  3、由本级留存失业保险基金借出的生产自救费,应将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归还当地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70%归还失业保险基金,30%作为本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

  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回收生产自救费总额的30%提留的事业经费,专项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等。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使用该项费用时,应专题向市就业局报送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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