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发〔1999〕1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就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费补贴及审批程序
一标准:
1、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免交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7〕305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2、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其档案移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介机构免费保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的规定给予补贴。但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需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凭培训结业证和经费凭据到审批机构一次性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审批程序:
1、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2、各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和介绍成交进行逐项登记造册,填报《重庆市失业人员求职登记、介绍成交名册》。属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成员的各职业介绍机构,按网上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和成交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