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局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失业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重就局发〔200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办、中心,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现将办理《职工失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职工失业证》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
二、《职工失业证》的办理机构及申办程序
1、职工失业证由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2、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相关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失业证》。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职工失业证》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登记卡》,凭卡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失业证》不再作为领取失业保脸金的凭证。
4、国有企业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办过《职工下岗证》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职工失业证》时,需在《职工工失业证》上注明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这部分人员凭原持有的《职工下岗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职工失业证》年审
《职工失业证》有效期三年,超过三年仍未再就业的实行年审制度,失业人员凭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职工失业证》经办机构进行审验,加盖审验专用章后有效
四、建立《职工失业证》统计报告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月上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时、一并上报办理《职工失业证》人数 (含年审有效《职工失业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