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社〔1999〕17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现将原文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办机构经费按基金统筹级次的同级财政安排。
二、各级经办机构清理从1997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含提取的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结余)以及1998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基金统筹级次的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1998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含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经基金统筹级次的同级财政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
四、1999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含离退休人员活动费)应全额返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