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仲发〔1999〕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原
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和其他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和律师中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者,必须是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并参加国家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者,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申报表》,报国家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对于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兼职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一年。被聘任的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
第五条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应佩带《劳动仲裁员》胸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兼职仲裁员在履行处理劳动争议的职责时,除外出调查取证外,均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兼职仲裁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未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资格自动取消。被取消兼职仲裁员资格者,要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