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的通知
(渝劳仲发[1999]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
为保障重大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根据《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并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案件重大或复杂的,可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市仲裁委员会对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案件,经审查于7日之内,作出同意提交受理或不周意提交受理的决定。
三、同意提交受理的案件,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应于同意提交受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移送到市仲裁委员会;不同意提交受理的案件,由原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不得以相同事实及理由再次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同意提交受理的案件指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指定处理的案件,市仲裁委员会于指定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移交送到被指定处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六、被指定处理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不得推诿指定,也不得将被指定处理的案件移送到其他仲裁委员会处理。
七、被指定处理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应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市仲裁委员会,并于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送市仲裁委员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