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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
(渝劳仲发[1994]24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劳动争议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企业和职工反映十分强烈。为了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65号文和劳办发[1994]9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劳动争议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被聘用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并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的职工从事有收入工作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职工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和离岗拿生活费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聘用合同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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