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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的通知
(渝劳仲发〔200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现印发给你们,由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制后送给案件当事人,原《举证须知》不再使用。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一、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超过60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60日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

  申诉人不适当或被诉人名称不符、地址不清等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寄送法律文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诉。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

  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

  四、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

  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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