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劳仲发〔20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我委制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旁听申请登记表(略)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接受社会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审理行为,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在本委开展公开审理试点。为使试点工作有章有循,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受理的案件实行公开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均可以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公开审理全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到仲裁委员会查阅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开庭审理前3日,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仲裁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条 参加旁听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参加旁听。
第六条 集体参加旁听人员超过10人的,应当提前5日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开庭场所。未提前预约而旁听席已满的,后申请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开庭场所。
参加旁听人员按照登记顺序先后进入开庭场所,旁听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旁听席数目。
第七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后方可对案件审理进行采访或公开报道。需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或仲裁庭协助或配合其工作的,应当提前2日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