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5]391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并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22号),现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人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2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按每件300元收费;
2.争议金额在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