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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先从快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先从快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度重视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通知》(渝委发〔2003〕174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和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3〕218号)精神,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性。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拖欠工资纠纷案件,认真落实两办通知精神,对该类案件优先从快处理。

  二、对农民工申诉的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日立案受理。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受理后10日内结案。

  四、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进行部分裁决,对有争议的部分,应及时审理。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对农民工申诉的拖欠工资纠纷案件不得推诿。

  六、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况对农民工预交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实行减、缓、免。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将本地区当月处理的此类案件情况统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联系人:柳东升,联系电话:63850530)。

  八、对重大、复杂、疑难、紧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督办或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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