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1〕144号)
开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将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请示》(开劳文〔2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劳动部以劳部发〔1993〕244号印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
六条的规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退伍军人在安置过程中尚未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故其安置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