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基金监督和业务监督过程中收回的冒领及各种违规支付的基金属于当年发生当年收回的,资金归还到支出户,直接冲减当年支出。跨年度收回的,资金进入财政专户,账务上在“其他收入”科目中列入基金收入。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一是要统一会计核算期间,月末最后一天轧账;二是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制并传递各种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按缴费单位所缴纳费用的属性、期间和险种准确开具征收票据。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要确保票据正确传递并按规定打印账户对账单;三是各基金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基金管理部门与银行之间要按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月末存在的未达账项,要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妥善保存备查。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解缴社会保险资金,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严禁以物抵费。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实物资产经评估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尽快公开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记入当期基金收入。以后因企业破产清偿的实物性资产以及因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也按以上原则处理。对暂时不能变现的实物资产,要妥善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好该资产的种类、处所、面积、清算价值、评估价值、账面价值、营运收益,年终和资产变现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资产的存量和变化情况,并书面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严禁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现有规定执行。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年报编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9号)所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年报05-2)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表》(年报05-2)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后从其规定。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原则上只能用于基金入不敷出时发生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制度规定和上述原则以外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