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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社监委发〔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当期预缴、补缴的保险费全额记入当期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期收到的滞纳金、个人账户补缴利息以及其他非常规基金收入,要在“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准确核算。异地转入基金已完清手续的列入当期收入,未完清手续的在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同时要准确登记会计摘要并建立业务台账,确保有据可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当期预拨的支出要全额记入当期支出。对当期未到账的收入和未支付支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均不得在当地财政部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基金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坚持专户专用,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除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无关用途。
  (三)坚持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分账核算。承办两种以上社会保险项目的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对基金银行账户要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本通知印发后,对过去已经发生且仍反映在往来账目中的基金占用要尽快进行调整处理。
  (四)规范错账资金退出办法。对保险费征收环节发生的各种误收资金,按规定程序进行纠正。对异地误转和其他原因所形成的误收资金一律通过财政专户退款,并冲减当期收入。退还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原始凭据,经办机构审核,财政专户支付退款。经办机构审核的批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要建立有关业务的管理台账,逐笔登记,为审计和基金监督工作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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