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2006年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省血液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2006年全国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卫监督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通报”精神,针对“通报”指出的问题,对照卫生部《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本地、本单位血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时纠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二、各级采供血机构特别是单采血浆站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环节质量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采供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安全用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血液安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采供血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血液监管的长效机制。
省卫生厅将依据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各市自查情况的全面检查,严格血液安全监管,保证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