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对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在结案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
(四)报告
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对 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结案后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社保监督委。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
2.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书面情况;
3.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处理案件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材料(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举报人要求答复所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的,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应负责将其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督办
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对转办的社会保障举报应督促办理。
对转办的举报案件,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的,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要查明原因,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
对办理单位处理的举报案件,确有错误的,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应督促其尽快纠正并报告。
市社保监督委发现区县(自治县、市) 社保监督委 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督促尽快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对办理社会保障举报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各级 社保监督委 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案件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案归档
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部门、单位的结案报告,经审核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处理依据合法,方可结案。
对举报的有关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各级社保监督委应公布办理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情况。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社保监督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