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应当开设社会保障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举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六条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办理举报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对当面口述举报的,应有专人接待,做好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
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逐一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对经补充,举报材料仍不清楚的署名举报或举报内容不详、情况不清的举报,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可不予受理。
(二)办理
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受理举报后,要及时办理。对上级监督机构、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以及涉及本级多个部门和本级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处理的举报案件,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可直接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对需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举报案件,各级 社保监督委办公室 应填写《社会保障举报案件转办函》,在 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办法办理:
1. 对受理的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属于本级社保监督委 管辖范围内的,转交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2. 对受理的社会保障举报案件不属于本级社保监督委 管辖范围内的,转交有管辖权的 社保监督委 处理。在必要时可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3. 对举报案件的内容不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移送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单位处理。
4.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办理或责成相关区县(治自县、市)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三)办理时限
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各级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案件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一般情况,应于受理之日 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案件办结后,办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的 社保监督委 办公室书面报告案件调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