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2004年4月21日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障的监督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保监督委”)处理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保监督委处理社会保障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我市各级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存等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社保监督委 进行检举、控告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举报案件的处理由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具体承办举报人对市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有关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负责其辖区内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具体承办举报人对本级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有关工作中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口述等方式进行举报。各级社保监督委办公室按规定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