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检查和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向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受到保护;
(四)对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市社保监督委委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掌握我国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积极参加市社保监督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进行有关社会保障调研工作;
(三)自觉接受市社保监督委的领导,执行市社保监督委的有关决定,遵守社会保障监督有关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检查作用,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社保监督委对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实行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五条 市社保监督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发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的监管部门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以及市社保监督委确定的社会保障年度检查计划外,市级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时,应事先向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举报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实行报告制度。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市社保监督委设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市社保监督委全体会议由市社保监督委全体委员组成,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由市社保监督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条 市社保监督委主任会议,由市社保监督委主任、副主任和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社保监督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