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社保监督委职责:
(一)研究决定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全市的社会保障监督工作;
(三)定期听取市级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余的情况报告;
(四)组织对全市各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信息;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就重大问题向全市通报有关情况;
(七)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八)承办国家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九)其他有关社会保障监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社保监督委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市社保监督委的决定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保监督委的工作;
(二)负责拟定市社保监督委的工作制度,草拟市社保监督委的文件;
(三)负责汇总市级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市社保监督委确定;
(四)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保监督委确定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和任务,协调社会保障监督的有关工作;
(五)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意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市社保监督委报告;
(六)向市社保监督委呈报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七)组织市社保监督委委员开展社会保障工作考察和宣传活动;
(八)承办市社保监督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社保监督委委员权利:
(一)受市社保监督委委托,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等情况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