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
(2004年4月21日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保监督委")更好地开展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社保监督委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的社会保障的综合监督组织。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第四条 市社保监督委工作向市政府负责,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市社保监督委由市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其中:政府方面的代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邮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由市总工会提名推举;专家、学者代表由市社保监督委特邀。
第六条 市社保监督委设委员20-3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由市政府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市社保监督委主任会议审定。市社保监督委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社保监督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我市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的监督;(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八条 市社保监督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市总工会社会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社保监督委政府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
第九条 市社保监督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保障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