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贪污、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以及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以及对各银行代发的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程序,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认真按照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防范欺诈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要认真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重庆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划转基金,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切实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管理各种相关的业务和会计档案,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和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