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登记表》附件1(略)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处理报批表》附件2(略)
  四结案,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附件3(略)
  五归档。
  第十一条 办理举报案件,可以采取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形式。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将受理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并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对举报案件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