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就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及所属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举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对由其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举报。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作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录像。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