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或者积极上缴、清退全部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挽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止他人举报、交代、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打击报复依法抵制的经办人员或举报人、证人的;
  三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工作和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按照处分权限进行处理。
  违反本规定属于非共产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