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
三不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
第五条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不按规定按时足额收缴、缴存、拨付或者滞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擅自增提、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二违反规定计算和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放宽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兴建、装饰、维修办公楼、宾馆招待所、职工宿舍,购买交通、办公、通讯工具等资产的;
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种形式的职工福利待遇的;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投资运营形式以外的投资运营的;
四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平衡财政预算的;
五以其他形式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八条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经济担保、抵押、非法拆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全额缴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