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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委发〔200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惩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本规定所称管理使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监督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不依法参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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