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首席仲裁员宣布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答辩)。
十五、各方当事人陈述后,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申诉请求、答辩理由,理出本案争执焦点,针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举证。
十六、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供书面证言。首席仲裁员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先核实证人身份,交待权利义务,然后安排询问。
十七、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仲裁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仲裁庭补充调查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另行通知。需要由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内提供。
十八、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调查结束。
十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开始。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二十、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二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解。调解前应当先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二十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
二十三、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决。
二十四、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另定日期宣布或当庭宣布裁决结果。
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向当事人作出交待。可以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及事实、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诉权及文书送达等事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签字等事项。
庭审用语规范
一、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