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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妇字〔2007〕5号)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

  现将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卫生部制定的《办法》是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力求把妇幼保健机构建成政府举办、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保护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强化职能,规范妇幼保健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强化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办法》确定的服务内容,规范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要遵循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体,深入开展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要突出公共卫生特色,尤其要强化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科研等基础性工作,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三、合理规划,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由政府设置,不得以租赁、承包、合并、买卖等形式随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所有权性质,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和稳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内部科室,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力争达到机构设置合理、科室功能齐全、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并确保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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