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第1、2位为50,第3、4、5、6位为0,第7、8位为备案年份,第9、10、11、12位为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顺序号。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报表的填制
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从《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印发之日起10日内,应将《重庆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登记表》,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五、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进行认真检查,严禁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实行“二次准入”。任何单位或组织,一律不得以报备登记、组织招标、宣传推荐等名义,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取费用。
(二)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工作档案。在渝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分支机构还应同时提供上级机构业务授权书)。市劳动保障局应及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工作档案,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
(三)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跟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过程中,既要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查处不收管理费、进行利益输送、借企业年金名义转投其他保险、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擅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等违规行为,也要监督和纠正企业的不规范做法,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在渝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也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的有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