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指导各地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落实准入、退出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积极进行付费方式的探索,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积极探索省、市级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的途径和办法,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6、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尽快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新农合管理体系;继续加强对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第一期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实施,继续推动县级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尽快实现网上审核、网上监管和网上信息传输,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7、继续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提高新农合基本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报表质量,建立新农合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制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发布、交流各地新农合运行信息及对各市及县(市、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农村卫生工作
1、继续推进全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建设。按照《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要求,完成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要求的创建任务。
2、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工作。根据国家2006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河北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县卫生局局长培训工作,指导各地完成乡镇卫生院内科呼吸医师、检验医师、放射医师进修培训及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工作,开展对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保证培训质量。
3、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卫生室建设与管理,争取将全省未设村卫生室的贫困村列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或扶贫建设规划,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组织完成乡村医生两年一度的考核工作。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各地组织完成对全省乡村医生两年一度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