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卫生与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卫农基字〔2007〕7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2007年农村卫生与基层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2007年农村卫生与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7年农村卫生与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工作;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及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暨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市做好新增103个县(市、区)新农合的启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农合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认识和理解新农合,实现2007年新农合覆盖全省80%县(市、区)目标。
2、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调研督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地区新农合工作的调研和分类指导,指导各地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努力实现年度内大病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适当时机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调度会,开展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提高运行质量,使新增县(市、区)顺利启动,平稳运行。
3、开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系统评价。制定《河北省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完成河北省2003-2006年新农合绩效评价工作。针对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研究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新思路、新办法。
4、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统一规范补偿模式和补偿方案,逐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定《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修订《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完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和公示制度,确保基金安全;配合财政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确保县、市、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配合省民政厅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提高贫困农民的受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