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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准予河北省人民医院等5所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准予河北省人民医院等5所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14号)


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三、四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

  根据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河北省人民医院等5所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评价。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经研究,同意给你们进行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并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准予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院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请各医院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机关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二、各医院要建立和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随访和报告制度,定期对手术患者进行随访,提高移植患者生存率。手术医师要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移植后,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报告移植情况;各医院要在30日内,将移植相关信息报送省卫生厅,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三、各医院要按照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效果。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有关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对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消相应的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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