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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改制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缴纳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计算。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改制单位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基数及标准为:
  1. 机关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11%缴纳。
  2.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改制时职工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缴纳。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改制前离退休(含改制时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标准,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其离退休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改制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改制时应完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改制单位完清欠费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以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划转给改制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其改制时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4号)及其以后年度有关缴费比例确定和调整的政策确定。其职工在改制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批准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其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改制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批准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其批准改制前的退休人员以后增加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执行;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后增加基本养老金,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的规定执行;其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离休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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