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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调入企业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按本项规定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转入额的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额和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职)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计算和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二、职工由参保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后再次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调入按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单位的,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划转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职工调入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单位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按规定继续计息。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以下统称“解聘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无固定职业的,可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3年3月以前的解聘人员,可从1993年3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缴费之月起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解聘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解聘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解聘人员持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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