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各项补贴。
5、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按规定支付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
以上项目由原单位代市社保中心负责发放。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单位和市社保中心的协议支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本人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二)投保期间死亡人员,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手册》,应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工作人员投保年限的计算
(一)投保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前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投保年限;
1996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计算投保年限。
(二)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七、工作人员流动的管理
(一)工作人员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单位协议办理。
(二)在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凭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外的,可凭《手册》和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