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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用自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协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缴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所有权归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进行社会调剂。
  (三)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本工资(合固定工资部分和活工资部分)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所有津补贴、奖金。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以各单位上一年度最末一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拨付。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终按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作人员缴费花名册》、《退(离)休人员花名册》、《情况变动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将个人缴纳部分记入《手册》。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
  (二)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的由市社保中心于每月6日前开出“委托收款书”,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优先扣款。用人单位也可用转帐支票于每月6日前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三)有关报表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各单位填写报表应准确、及时,不错不漏,如发现虚报、冒领者除如数补交应交数额和退回多领数额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四、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凡1996年8月1日前退(离)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93〕79号文件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凡1996年8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在未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按以下标准支付养老金:投保年限满35年的,养老金比例按固定和活工资部分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投保人员,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比照以上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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