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51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
2、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3、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现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其余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基数,单位按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