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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3)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如遇国家统一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从第二年起相应提高征收统筹经费比例。
  4.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今后随着物价、退(离)休人员的增减和待遇的变化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6.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8月起缴纳。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补充保险金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
  个人储蓄保险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记入个人帐户。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国家和重庆市现行规定予以保留的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委托银行视同工资性质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指定地点,按月直接将养老保险费划拨汇缴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按2‰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单位、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作为退(离)休时计发其退(离)休养老金的依据。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退(离)休费;
  2.国家和重庆市现行规定予以保留的退(离)休人员享受的有关津补贴。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暂按国家和市有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的规定执行,以后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单位和社保中心的协议支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本人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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