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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7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本市实际,现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强制执行和以支定收、逐步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在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前提下,达到改变退(离)休费全部由单位统一包揽,毫无积累的现状,逐步减轻国家及单位负担,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1.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起步阶段,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统筹比例: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退(离)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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