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15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在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支持配合下,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正逐步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开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积极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已定点的市级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返还定点医疗机构预留的医疗保险保证金。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中查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制止参保人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的行为,以及制止参保人员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有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纳入支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