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愿托管
对末就业毕业生,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按以下办法迁移户口或选择托管。
(一)迁回本人原籍或投靠在渝的直系亲属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或申请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托管。
(三)未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校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期限两年。期满就业的迁往就业地,期满仍未就业的迁回原籍,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凡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均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常住户口对待,并发放内页注明“有效期两年”的《居民户口簿》。
(四)未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校毕业生,也可直接申请迁入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进行托管。
对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托管,各级服务机构在两年托管期限内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按上述规定自愿选择在就业单位入户、迁回原籍或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以及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按其选择开具《户口迁移证》,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学生所持《户口迁移证》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自愿申请书、相关就业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二)高校毕业生不论已就业或未就业,凡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亲属(非直系亲属)处入户的,须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自愿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三)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申请异地入户的,不需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但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到原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注明未入户,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该《户口迁移证》,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自愿申请、相关就业或亲属关系证明,报经入户地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