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渝公户〔2004〕37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
随着近几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的迅猛增长及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滞留逐年积压,毕业生持证未落户和“空挂户口”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而且给户口管理、人口普查、选民登记、毕业生就业、以及毕业生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合法权益等带来诸多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重庆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地营造吸引和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商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现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一)毕业生已就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四)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五)对在市外就业的重庆籍毕业生,就业地或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的,原则上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高校毕业生可按上述途径将其户口暂时保留在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