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中主要职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7)单位基层党组织建立情况;
(8)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9)其他材料。
2.新成立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登记文件;
(5)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6)单位基层党组织建立情况;
(7)其他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
五、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按市民政局《印发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渝民社[2001]31号)的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则。
六、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同意文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登记项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