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向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复查登记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自查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7)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复查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自查报告;
(3)章程草案;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单位基层党组织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报告;
(8)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件;
(10)其他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后新成立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须首先按照《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然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新成立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