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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为了做好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除外)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

  (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三)各企事业单位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占2/3以上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四)自然人出资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3种。其中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三、登记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1]32号)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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