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卫妇字〔2007〕7号)
邯郸、邢台、廊坊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对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与督导。去年12月,省卫生厅召开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会议,对武安、沙河、霸州、永清、固安县(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为11个设区市培训了师资。为了解5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贯彻落实省会议精神以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迎接卫生部督导检查准备,省卫生厅定于4月上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督导。各市、县(市)要在总结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重点是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干预措施落实等,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健康。
二、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婴儿的管理。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孕产妇,要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积极采取预防干预措施,规范使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定期进行随访,降低婴幼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卫生部近日下发了最新推荐的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见附件1),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开展培训,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防治效果。
三、做好2007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剂、药品预算工作。5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近几年孕产妇筛查情况及数量增长可能,进行合理估计,尽快上报2007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信息表(见附件2),有关数据资料将上报卫生部,作为制定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项经费的参考依据。请各县(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信息表,务于4月5日前传真到省卫生厅妇幼处。
四、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监测工作。信息监测数据直接反映了各县(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成效,是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从目前监测情况看,有的县报表不及时,数据缺乏逻辑性、关联性,如活产数、产妇数、住院分娩数相差较大等。有关市、县(市)卫生局要充分认识信息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管理与督导,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作用,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定专人管理,对相关上报数据要定期进行审核与质量控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其更好地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