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考试、考核的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入场。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应按“中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试题要求进行考核和测评,不得更改考核内容或降低考核标
第二十七条 监考及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纪的参考人员应予以警告,并将其姓名、考号及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中心”视情况向考场派出督导员,对考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考核机构对易造成人员伤亡危害的职业(工种)实施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在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方可实施鉴定。技能考核前,参考人员和考核机构双方应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
第七章 考试鉴定的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知识、技能考试评定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统计和登记必须有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果应在考试鉴定结束后15日内通知参考人员。
第三十二条 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通知后1周内向“中心”申请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允许参考人员参加单项鉴定考试。参考人员知识考试或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限为2年,参考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可向原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申请另一单项的鉴定考试。
第八章 证书办理
第三十四条 鉴定考试、考核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考核机构将鉴定合格人员的“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送“中心”。知识和技能考卷及可保留的考件就地保存半年。
第三十五条 “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发给参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