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应设考场负责人。考场负责人对考务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参与鉴定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由“中心”统一印制的证卡上岗。
第十六条 机械类或其它需要在考前索取“技能考试准备通知”的鉴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考单位可于考前1月到“中心”领取。
第五章 试题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包括知识和技能两个部分,所有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均须参加知识和技能考试,并到“中心”订购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复习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统一由“中心”提供。已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试题库抽取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参考单位组织专家命题,报“中心”审核认可。送审试题应按“中心”规定的要求编制,鉴定试卷统一由“中心”印制。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属机密,任何人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对泄漏试题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试题的选定、印制、分装、保管、发放,由“中心”设专人负责,杜绝试卷误装、漏装、丢失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传送、交接责任制,交接双方应在试卷领取单上签字。
第六章 鉴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省(部)级以上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高职及大专院校学生(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特殊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由“中心”授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考及考评人员应在考前对考场、考试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考场负责人组织力量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