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由“中心”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登记表交“中心”授权组织鉴定的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中心”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接受其申请的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参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名册及申请表报“中心”复审。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鉴定资格审核合格后,凭“鉴定收费通知清单”到“中心”缴费后即为正式报名。
第九条 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鉴定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参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报考工种、等级,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准考证由“中心”统一印制,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应加盖“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考务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时间
第十条 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即每年的5-6月和11-12月。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进行的,经“中心”同意后可调整鉴定时间。
第十一条 大型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学员及社会其它人员的鉴定时间也应相对集中,每年统一组织若干次鉴定。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人员,参加鉴定的时间按国家统一时间组织鉴定。
第四章 鉴定准备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应根据参考人员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场和考位。知识考场原则上每25人设1个考室,单人单桌。技能考核考场应按技能考核要求布置考核场地,准备好需要的设备、材料、工量具等。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考核机构应于考前1周以上,向“中心”报送“鉴定实施报告单”(附表四)。“中心”将根据需要分卷并向考场派遣监考或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需变更考场或考试日期的,应报经“中心”同意。